違反保護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審簡字,113年度,47號
TYDM,113,審簡,47,202506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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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簡字第4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王豐達



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
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4
9 條規定甚明。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民國113年7月15日親自
收受本院判決正本,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(送達證書上「王
豐達」之簽收筆跡經核對與被告於偵訊及本院訊問筆錄上之
被告簽名筆跡相符),然被告乃遲至113年11月9日始行上訴
,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,顯已逾越上訴期間,其上訴即屬違
背法律上之程式,應予駁回。
二、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貞儀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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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