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保護令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審簡字,113年度,1878號
TYDM,113,審簡,1878,202506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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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審簡字第1878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孫裕華


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24287號、第22864號),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,本院認
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
如下:
  主 文
丙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共貳罪,各處拘役肆拾日、參拾日,如易
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,除更正補充如下外,餘均
引用起訴書(如附件)所載。
二、⑴證據部分補充:被告丙○○於本院審理之自白。⑵審酌被告既
知保護令之內容,自應恪守謹遵,然仍故加違反,凸顯其不
尊重法律秩序、其向告訴人恫稱要殺死告訴人云云之恐嚇行
為,已對告訴人產生生命危害,然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之犯
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又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,被告另案遭判處拘役刑,是不在本件定其應執行刑,併此 敘明。
三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、第4款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30 5條、第55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徐銘韡到庭執行職務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貞儀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


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
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、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4款、第10款、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違反保護令罪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
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
三、遷出住居所。
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六、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,重製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陳列 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。
七、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。
八、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字第24287號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字第22864號  被   告 丙○○ 男 37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籍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犯罪事實
一、丙○○為乙○○及甲○○之子,3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。丙○○前因對乙○○及甲○○為家庭暴 力行為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核發113 年度司緊家護字第17號民事緊急保護令(下稱本案保護令), 裁定令其不得對乙○○及甲○○為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 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,並應遠離乙○○及甲○○位 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號住所(下稱本案住所)至少100 公尺。詎丙○○於113年4月23日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電話告知本案保護令內容後,竟仍有以下犯行:



(一)丙○○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及恐嚇之犯意,於113年4月25日上 午9時20分許,前往本案住所,對乙○○及甲○○恫稱「要殺掉 你們」等語,使乙○○及甲○○心生畏懼,致生危害於安全,並 違反本案保護令。
(二)丙○○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,於113年5月3日上午8時54 分許,前往本案住所,對在本案住所之甲○○要求要進入屋內 ,並於遭甲○○拒絕後,在本案住所附近徘徊。嗣經甲○○報警 ,由員警在距離本案住所不到100公尺之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號發現丙○○,因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○○於警詢、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有上開接近、前往本案住所之犯行,惟辯稱不知道本案保護令內容云云。 2 證人即被害人乙○○、甲○○於警詢、偵查中之指訴 上開遭被告違反保護令接近本案住所及恐嚇之事實。 3 本案保護令、本案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乙份 1.本案保護令命被告不得接近本案住所100公尺及不得對被害人乙○○、甲○○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事實。 2.員警已電話告知被告本案保護令內容之事實。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3年5月3日解送人犯報告書乙份 113年5月3日員警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查獲被告之事實。 二、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(一)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1款、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;就犯 罪事實一(二)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嫌。被告犯罪事實一(一)之犯行,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2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,從 一重以違反保護令罪嫌處斷。另被告犯罪事實一(一)、犯罪 事實一(二)之犯行,犯意個別,行為互殊,請分論併罰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 此 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丁○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蘇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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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