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審易字,113年度,4128號
TYDM,113,審易,4128,202506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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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易字第4128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清志

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毒偵緝字第7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
撤銷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
  理 由
一、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
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,被告於準備
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
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、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
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,認為有不
得或不宜者,應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,刑事訴訟法
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劉清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
程序起訴,前經本院於114年1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
審理。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,揆諸上
開規定,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6  月  30  日         刑事審查庭 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慈萱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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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