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易字第272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少恩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
審易字第2729號判決原本及114年3月26日判決正本,茲因執行檢
察官發現有誤,促請本院更正,本院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之判決日期均應更正為「114年3月
25日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又此之「顯然錯誤」,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
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。
二、查: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雖記載「113年4月25日」
,然本院於114年2月18日審理畢時,係諭知114年3月25日宣
判,此有該日審判筆錄附卷可憑,再依卷附本院書記官辦案
進行簿,亦記載判決宣示日期為114年3月25日。是以,原判
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之記載顯為筆誤,而於全案情節與
判決本旨均無影響,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