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易字第203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鍾季庭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
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鍾季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,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。
理 由
一、按「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
之高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
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
原審法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
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上訴人即被告鍾季庭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3年12月2
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,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,上訴
期間於113年12月22日即已屆滿,該日為週日而以次日即113
年12月23日代之。惟上訴人即被告鍾季庭之上訴狀除針對刑
度上訴外,復記載「且被告有一些新事證」,就此迄未補正
其所稱之新事證,距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期間甚
久遠,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3 日內,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即其所稱之新事證,若逾
期不補正,本院僅就其就刑度不服之部分送上訴,均此指明
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