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7號
原 告 李菁雅
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
上列被告因曾景波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2號
)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刑事部分即共同被告曾景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本
院於民國114年5月21 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92號判決公
訴不受理在案,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揆諸上
揭說明,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。又其訴既經駁回,則其假
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,爰併駁回之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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