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9號
原 告 秦忠玉
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
被 告 梁婉綉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壢交簡字第412號),經原告
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梁婉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固因原告即告訴人秦
忠玉撤回告訴而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(114年度交易字第2
32號),惟原告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有原告113年1
0月24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,爰依前揭規定
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