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12年度,35號
TYDM,112,重附民,35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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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
原 告 呂智超
被 告 朱紫彤
林瑋婕
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原金重
訴字第1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
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
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

法 官 吳宜珍

法 官 高世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鄭渝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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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