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111年度,49號
TYDM,111,重附民,49,2025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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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
附民原告 蕭美珍
告訴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
游孟輝律師
附民被告 賴順安
賴順鵬
沈德青

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(111年度金訴字第470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
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賴順安賴順鵬沈德青涉犯違詐欺等案件,業經本院
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70號判決均諭知無罪,依照上開說明,
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自應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
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 6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健祐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瀅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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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