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165號
SCDV,114,除,165,20250630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
聲 請 人 金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秀真
代 理 人 葉光庭
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2時,在本
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必要命再
開言詞辯論,依上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筑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金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