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除字第165號
聲 請 人 金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秀真
代 理 人 葉光庭
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2時,在本
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而有必要命再
開言詞辯論,依上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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