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726號
SCDV,114,訴,726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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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26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蘇正銘
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
王禹傑律師
相 對 人 蘇慕
蘇芳誼
上列聲請人與被告蘇青森等間返還土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追加相
對人為原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蘇慕蓉、蘇芳誼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追加為原告,
逾期未追加,視為已一同起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,如其中一
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,法院得依原告聲請
,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。逾期未
追加者,視為已一同起訴,為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所
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蘇正銘主張:聲請人之祖父蘇木興育有蘇
煌順、蘇明亮蘇明燕等3子,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父蘇正治
均為蘇明亮所出。因蘇明亮於民國37年11月18日死亡,蘇木
興將原本將分歸蘇明亮所有之新竹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
00000地號等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以蘇明亮之配偶蘇黃月
琴名義,借名登記在蘇明燕名下。蘇黃月琴、相對人之父蘇
正治蘇明燕均已死亡,蘇黃月琴蘇明燕之借名登記相關
之法律關係由聲請人、相對人繼承;蘇明燕之借名登記契約
關係則由被告蘇青森2人繼承。聲請人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
關係後,本於繼承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蘇青森2
人返還系爭土地所有權,其訴訟標的對於蘇黃月琴之全體繼
承人即聲請人、相對人2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,應一同起訴
,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,惟相對人未一同起訴,爰聲請裁定
追加相對人為原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終止借名登記後返還所有物請求,本屬蘇黃
月琴所有,於蘇黃月琴死亡後,全體繼承人間就該權利為公
同共有關係,自有合一確定之必要。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
為原告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追加為原告,若逾期未追加,依前揭民
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,視為已一同起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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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