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455號
SCDV,114,訴,455,20250613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55號
原 告 洪國文


被 告 楊秀巒

蕭玉蓮
湯明德
湯禮宏
彭源廩
彭欣怡
劉殿
湯明偉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
日當庭命原告7日內補正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魏翊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