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55號
原 告 洪國文
被 告 楊秀巒
蕭玉蓮
湯明德
湯禮宏
彭源廩
彭欣怡
劉殿瑩
湯明偉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
日當庭命原告7日內補正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