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85號
聲 請 人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
相 對 人 政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杼町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,並應繳納
調解費用。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訴訟:
一、調解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陳明本院對本件請求是否有管轄權,如有,其依據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書 記 官 白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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