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62號
原 告 邱家壕即邱家旺
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,46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
3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佩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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