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24號
SCDV,114,補,724,2025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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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24號
聲 請 人 龔秀珍
代 理 人 吳彥德律師
相 對 人 杜春梅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3,7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凃庭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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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