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22號
原 告 田義正
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台幣(下同)1,200萬元,應繳裁判費13萬6,1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3萬5,6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佩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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