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10號
SCDV,114,補,710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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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10號
原 告 BIOGENOMICS CORPORATION



法定代理人 WU, PIN-HSIU

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
捌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陸
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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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愛瑪麗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