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06號
SCDV,114,補,706,2025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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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06號
聲 請 人 鍾如雯
相 對 人 吳明佳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佳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
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
捌佰伍拾壹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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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