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85號
SCDV,114,補,685,2025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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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85號
原 告 金寶隆電氣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温吉祥



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720,092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45,14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
應補繳44,6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凃庭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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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寶隆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