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71號
原 告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關靖
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,曾聲請對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柒仟玖佰陸拾捌
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柒佰
參拾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書 記 官 黃志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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