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全證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72號
SCDV,114,聲,72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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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72號
聲 請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
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
王俐棋律師
莊怡萱律師
相 對 人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
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勘驗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「南陽實業-
新豐零件中心」頂樓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案場,並鑑定如附件所
示之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於民國111年3月22日簽立「華立企業-
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新豐零件中心)太陽光電發電系統
建置工程專案契約書」(下稱系爭契約),約定由相對人在
聲請人承租之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南陽實業新豐零件中心
屋頂規畫設計並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(下稱系爭工程)
,約定發電設備支架結構強度,應經結構技師簽證並提供由
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、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依照太
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進行現場簽認查驗表,以確保設備結
構安全。惟相對人工程延宕,原訂於111年10月27日完工之
工程,遲至113年3月仍有涉及結構安全之缺失未改正完成。
經給予相對人多次改善機會,至114年1月13日查驗時,仍未
完成結構安全瑕疵之改正,亦未提出經結構技師簽證之查驗
表,聲請人乃依系爭契約條款,解除系爭契約。因系爭工程
位於5層樓樓頂,且鄰近台一線縱貫公路,工程瑕疵若使設
備零件掉落,將造成公眾危險,確有必要儘速重建或全面補
強,以避免颱風季節來臨時造成公共危險。倘系爭工程拆除
或全面補強,將造成兩造就系爭工程履約爭議訴訟之主要證
據滅失或礙難使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,請求就
系爭工程之相關瑕疵情形進行鑑定,以為保全。並聲明:請
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勘驗並鑑定如聲請人狀附件1所示鑑
定事項。
二、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:兩造系爭契約內容固提及相對人須設
置符合勞安要求規範之勞工設施工程(維修步道、安全母索
、上下設備等),惟業主要求案場鋪滿太陽能板及防水,已
無空間再為勞安步道及設備之設置。結構技師於112年8月出
具之結構書並無設置勞安步道及設備之設計,此為兩造及業
主所明知,自不應將勞安步道及設備項目列入鑑定範圍。建
議由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辦理鑑定,並就相對人有無設
置勞安步道及設備之契約義務為補充鑑定。
三、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,或經他造同意者,得向法院
聲請保全;就確定事、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,
亦得聲請為鑑定、勘驗或保全書證,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認於系爭工程為拆除或全面補強前
,有先為證據保全進行鑑定之必要,以保全兩造就系爭工程
履約爭議訴訟之主要證據,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書、113年3月
18日協議書及承諾書、113年7月間、114年1月間缺失查驗簡
報、113年8月28日會議紀錄、風災吹落太陽光電面板照片及
對話紀錄等為憑。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請求為證據保全並無意
見,僅建請由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辦理鑑定,並就相對
人有無設置勞安步道及設備之契約義務併為鑑定。本院認系
爭工程是否存有安全結構之瑕疵,有必要於拆除及另由他人
補強改善前先行保全,進行鑑定,以免因案場之變動,致日
後無從取證。而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應有為如附件所示鑑定
之能力,由該公會進行鑑定,應屬妥適。相對人雖稱應由臺
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辦理鑑定,惟本件瑕疵之鑑定,除結
構安全及結構計算外,尚有施工是否具有瑕庛及相關修補費
用若干等爭議,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派員鑑定,應較為完
足。至於相對人請求就其有無設置勞安步道及設備之契約義
務為鑑定,因此項爭執屬法律爭議,並非鑑定現場可以得知
,且縱認可透過鑑定得知,亦包含於附件鑑定事項㈠之範圍
內,爰不另為此項鑑定,以節勞費。
四、本件聲請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,應先由聲請人預納;
如將來聲請人提起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規定,該
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;如將來聲請人未提起
訴訟,則該費用當由聲請人負擔,於此不另諭知由何造負擔
。此外,鑑定費用應由聲請人先行墊付,日後得作為訴訟費
用之一部,附此敘明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 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白瑋伶
附件:
鑑定人應依據聲請人所提114年6月20日陳報狀所附各項資料,及
嗣後雙方提出之契約、履約資料、現場勘驗情形並詢問兩造,就
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「南陽實業-新豐零件中心」頂樓之太陽光
電發電設備案場(下稱系爭案場),鑑定下列事項:
㈠就系爭案場全部施工範圍比對契約(含附件)、結構計算書及
其他兩造書面約定等規範,確認是否有未依契約及圖面施作之
瑕疵?請就鑑定結果制作案場平面圖並標註瑕疵處,說明各處
施工與規範差異細節(包括但不限於面板數量及位置、勞安步
道及設備、橫樑長度及固鎖方式與數量、牆面及立柱數量位置
、變形、鏽蝕、用料材質等)。
㈡若系爭案場確有瑕疵,瑕疵是否重大而有影響結構安全之疑慮

㈢假設不拆除現有案場設施,是否得以補強方式修補瑕疵?修補
方式為何?所需修補費用若干?修補費用是否高於拆除現有案
場設施所需費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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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