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64號
SCDV,114,消債更,64,2025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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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黃憲騰(原姓名黃哲偉)



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(法扶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
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
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
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
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
或清算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。再按債務人依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費
1,000元,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,聲請更
生或清算者,以其調解之聲請,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不
另徵收聲請費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、第2
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
  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6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志微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,440元(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
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)。
二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
  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
  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:倘於該段
 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
  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
  料。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
 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  
三、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
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
銀行明細資料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,並說明債
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、期貨、ETF等各項金融商品?如有,
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。
四、請說明最高學歷,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
貼或其他補助?如有,114年度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
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 
五、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(含人壽保單及儲
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
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各該保
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
險契約影本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
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並檢附相關證
明文件,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
,如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
六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
  何?若有,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(已提出部分免再提
出),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?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,
拍賣不足額為多少?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?其所
有車牌號碼000-0000、000-0000是否設定動產抵押?如已報
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並說明名下機車000-0000
是否於積欠債務後所購買?
七、請陳報工作地點,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、113年12月
至114年5月份之薪資單、獎金明細,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
付部分、強制執行扣薪等,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、年
終獎金、季獎金、三節福利金、績效獎金、加班費、分紅、
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?如有兼職,請一併陳報並提
出每月收入證明。
八、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薪資存摺
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、複委託交割帳戶等)之全部存摺封
面,及自112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
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,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
如有經併為一筆之「彙總登摺」之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
史交易明細;如有非薪資之存款,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
原因、來源及性質。
九、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十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
  (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)之經濟部商業司─商業登記
  資料查詢資料,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
資料不符,亦請一併具狀更正。  
十一、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三個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,何
以向本院聲請調解程序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
償?並說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「不能清償債務
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之情事。
十二、請說明聲請人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?聲請人每月
   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用數額各為多少(若未支出,不得
   列入)?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金額?並提
   出母親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、112、113年度
   之綜合所得稅清單、家族系統表。
十三、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,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,於更生程
序仍應補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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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