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24號
SCDV,114,消債更,24,2025063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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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
抗 告 人
即 債務人 黃戎華(原姓名黃湘頤)


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
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
國114年6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抗告人即債務人應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上午10時40分至本院第20
法庭陳述意見。
  理 由
一、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
訴訟法之規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。次按
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,
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規定,法院就更生或清
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,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
。本件於裁定駁回聲請前,未讓債務人到庭陳述意見,於法
未合,應認抗告人所為抗告有理由,爰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
如主文所示。抗告人並應於主文所示時間到院陳述意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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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