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10號
SCDV,114,法,10,20250627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10號
聲 請 人 曾仁宗
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竹縣曾智才公祭祀公業


法定代理人 曾仁宗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縣曾智才公祭祀公業捐助章程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新竹縣曾智才公祭祀公業捐助章程第6條、第6之1條、
第6之2條、第6之3條、第7條、第8條、第9條及第10條,准予變
更如附表「修正條文」所示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故依民
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,以財團之
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。至於財團名
稱、設立宗旨、業務範圍、目的事業之變更,非屬財團組織
有關之事項,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,與民法第62條、第
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
,自不在得聲請之列(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
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,相對人捐助暨組織
章程業經民國114年5月11日第5屆第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
修訂如附表所示,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、新捐助
章程、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等件,請求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
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,相對人於114年5月11日召開第5屆第
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,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情,
有該次會議紀錄、修正後捐助章程、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
表、董監聯席會簽到單、原捐助章程等件影本在卷足憑。聲
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6條修訂候補董事人數
及董事長之產生與代理;第6之1條、第6之2條、第6之3條增
訂派下員、派下員代表及派下員代表大會之相關規定;第7
條修訂常務監察人產生方式;第8條修訂董事監察人之連任
與報酬;第9條修訂派下員代表大會之召開;第10條修訂董
監事會議之召開及代理等條項;核其修正內容係就財團法人
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,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
旨、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財團法人法、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
,亦無抵觸,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,於法即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 ㈡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,如附表所示第4條記載
年度決算餘額、第14條刪除內部行政人員設置,均非屬捐助
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,亦與財
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
,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,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
要(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,再向法院登記處
為變更登記),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,於法洵屬未合,應
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亭筠
附表: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