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14號
SCDV,114,救,14,20250624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14號
聲 請 人 蔡嘉宏
訴訟代理人 林承琳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偉珍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戴文偉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聲請訴訟
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
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
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
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
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,聲請訴訟
救助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憑
。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7號請求確認僱
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卷宗,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,亦非顯
無勝訴之望,是認本件聲請,尚無不合,自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伊婕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偉珍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珍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