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鄭琇惠
相 對 人 王俊傑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114年度家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
撤銷之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,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
準用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涉訟,聲請人前向本
院聲請假扣押,經本院以民國114度家全字第4號裁定准予假
扣押在案,現兩造訴訟業已於114年5月14日經本院114年度
家調字第213、326號及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97號調解成立(
下稱本案訴訟),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,爰依法聲請撤銷
假扣押裁定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
核閱無訛。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,依上開規
定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