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可收養子女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4年度,13號
SCDV,114,司養聲,13,2025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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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3號
聲 請 人 林佩珍

劉佩芠

劉玠

劉宗旻

關 係 人 劉基正

李名翔

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認可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收養乙○○(女、
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女。
認可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收養丁○○(女、
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女

認可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收養丙○○(男、
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為養子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人甲○○與聲請人即被收養
乙○○、丁○○、丙○○之父戊○○為夫妻,收養人自民國91年起
與被收養人生父結婚,雖未與被收養人三人同住,然固定周
末回新竹陪伴被收養人等,且共同分擔家庭所有開銷,包含
被收養人等教育費,將被收養人等視為己出,今收養人願收
養被收養人為養子女,雙方合意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,為
此檢附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、戶籍謄本、體格檢查表
健康檢查報告、建物所有權狀影本、土地所有權狀翻攝圖、
結存餘額證明書、在職證明書、執業證影本、無刑事記錄證
明、歷年共同生活照片、收養人胞妹林佩琦同意書等件,爰
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。
二、按收養者之年齡,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。但夫妻共同
收養時,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,而他方僅長
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,亦得收養。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
子女時,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。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
養子女:㈠、直系血親。㈡、直系姻親。但夫妻之一方,收養
他方之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㈢、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
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,輩分不相當者。夫妻收養子女時,應
共同為之。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,得單獨收養。夫妻
之一方被收養時,應得他方之同意。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
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,不在此限。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
父母之同意。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。但已向法院聲
請收養認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。收養
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收養有無效、得撤銷之
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。被收養者為
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:
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㈡依其情形,足認收養於其本生
父母不利。㈢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養目的。收養自
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,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,民
法第1073條第1項、第1073條第2項、第1073條之1、第1074
條但書、第1076條、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2項、第107
9條、第1079條之2、第1079條之3 本文,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、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,有其所提
出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,被收養人乙○○之配偶
即關係人李名翔亦於收養契約書上表明同意,並經收養人、
被收養人於114年5月5日到庭陳述有收養之合意,且被收養
人生父即關係人戊○○亦於當日表示同意,此有上開本院訊問
筆錄在卷可證。另被收養人生母朱美琴於88年12月11日死亡
,此有本院查得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,本件收
養自例外無須得其同意。
㈡、本院綜合當事人到庭陳述及現有事證,審酌本件為繼親收養
,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結婚後即照顧與承擔被收養人生活
與相關費用,彼此互相扶持陪伴,累積深厚之情感聯繫,當
事人欲透過法律體制,選擇以「事後承認」之方式,使事實
上已存在親子關係之權利主體間,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
結效力,其收養動機符合道德、法律上正當性,且本件為成
年收養,當事人之意願理應加以尊重。
㈢、復查本件收養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母親之情事,亦查無
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,或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
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,又無民法第1079條之4、第1079條
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,是認本件收養於法尚無
不合,自應予認可,並溯及114年2月24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
時發生效力。 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3
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★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,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,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。聲請人應持「民事裁定書」及「確定證明書」, 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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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