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776號
聲 請 人 林密瑟
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鍾水枝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林鍾水枝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
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新竹市○區○○里000鄰○○路00
號)於114年3月25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林密瑟(地址同
上)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凡被繼承人林鍾水枝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
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6個月內
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
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
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6個月期間,如有必
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林鍾水枝之遺產負
擔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