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709號
SCDV,114,司繼,709,2025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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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709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
非訟代理人 林彥宏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李璞玉(女、民國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0號
、民國83年12月1日死亡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李璞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
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,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(送達代收人地址:新竹市○○路00
號)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。
債權人、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、聲明者,僅得就賸
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前開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
承人李璞玉之遺產於清償債權,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,即
歸屬國庫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璞玉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9號
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璞玉之遺產管理人,已遵執行職
務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聲請依法裁定
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為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
及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公示催告,俾利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
等語。
二、按遺產管理人確定後,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1
年以上之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
該期間內報明債權,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民法第1179
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,業據其提
出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
,自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予准許,
爰裁定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。
三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500 元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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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