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466號
聲 請 人 蔡余素美
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余世緯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余世緯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
)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蔡余素美(地
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4樓)開具遺
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凡被繼承人余世緯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
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
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
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
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六個月期間,如有必
要,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余世緯之遺產負
擔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