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97號
SCDV,114,司拍,97,2025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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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97號
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



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
關 係 人 陳皇裕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 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,依
  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抵押權
  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。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
  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,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
  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,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
  ,於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判先例參照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關係人陳皇裕於民國(下同)113年7月
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
借款之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4,500,000元之最高限額
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7月8日,債務清償日期、
利息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,經登記在案。嗣關係
陳皇裕向聲請人借用3,000,000元,約定利息按契約約定
,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9日起至114年7月8日止,每月付息償
還。另於借貸契約書第7條約定利息1期未給付,本金視為全
部到齊,應就全部借款一次清償完畢。詎關係人陳皇裕未按
期清償,本金視為到期而喪失期限利息,並於113年7月11日
以登記原因信託,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順合資產管
理顧問有限公司,依上開規定,自以受讓之順合資產管理顧
問有限公司為相對人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
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
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放款往來明細查詢、借據契約書、本票
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
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以114年5月25日新院玉民
114司拍97字第21351號函,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開抵
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經送達後,惟迄未見相
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,從而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
之抵押物,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
114年度司拍字第97號附表: 編號 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   面      積 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  段  小 段 地   號 (單位:平方公尺) 1 新竹縣 ○○鎮 ○○段 0000-0     67.76 12分之1 2 新竹縣 ○○鎮 ○○段  0000-0     91.51 1分之1

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------------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建號 ○○段0000-0地號 ------------ ○○二街00號 集合住宅、鋼筋混泥土造、4層 一層:56.70 二層:54.11 三層:51.74 四層:51.74 屋頂突出物:25.20 合計:239.49 陽台28.96 ㎡、屋簷16.09㎡ 1分之1 備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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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