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4年度,25號
SCDV,114,司拍,25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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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5號
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嚴永祥
代 理 人 曾舜英
相 對 人 萬方地政士即曾煌森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管理之被繼承人曾煌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

其餘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曾煌森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曾鄭金閨於民國82年10月16日
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(下同)18,000,0
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經登記在案。第三人曾鄭
金閨對聲請人負債14,500,000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
復於107年6月15日死亡,由曾煌森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
動產,而曾煌森復於113年4月3日死亡,經本院113年度司繼
字第1092號裁定選任相對人萬方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,為此
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借據影本等件為證
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
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4年2月10日通知相對人得
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於11
4年2月17日合法送達,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,從而,聲
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
,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四、另聲請人聲請拍賣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、544地號、536 地號不動產部分,因此部分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為彭雲釵, 且未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證明文件,而聲請人於114年4月25日 以電子公文通知撤回此部分聲請後,復於114年6月24日提出 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之他項權利證明書。此部分聲請與 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債權證明文件不符,依首開說明,尚無



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,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
         
         
114年度司拍字第25號附表: 編號 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   面      積 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  段  小 段 地   號 (單位:平方公尺) 1 新竹縣 新豐鄉 松柏 766 1,721.01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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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