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2034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陳鈺玫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B
室
債 務 人 陳盈潔 住新竹縣湖口鄉德盛村5鄰中山路二段3
69號
居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 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經查 ,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係臺中市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 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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