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1890號
債 權 人 新竹縣新埔鎮農會
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魏增煜 住同上
代 理 人 曾舜英 住同上
債 務 人 劉芸均即林劉夏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黃蔡菊妹 住新竹縣○○鎮○○里00鄰○鎮000號3
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黃蔡菊 妹財產所在地在桃園市,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