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0934號
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2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2樓
送達代收人 黃德正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2樓
債 務 人 張均逵 住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三段382巷12
弄26號
居新竹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1樓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集保、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,惟 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,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 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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