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30541號
SCDV,114,司執,30541,20250622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0541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家達黃威智即黃家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
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黃威智即黃家文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。 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 ,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是強制執行開始「 後」,債務人死亡者,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3 項規定,固 得續行強制執行,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「前」死亡者, 無當事人能力,法院無從命為補正,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 強制執行之聲請(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36 號裁定 可資參照)。
二、經查:債權人係於民國(下同)114年6月16日執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14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 行名義,對債務人黃家達黃威智即黃家文聲請強制執行; 惟債務人黃威智即黃家文早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14 年4月25日死亡等情,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、本院102年度 司執字第36541號債權憑證、債務人黃威智即黃家文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。是揆諸首揭說明可知,債 務人黃威智即黃家文既已於114年4月25日即本件強制執行開 始「前」死亡,債權人於債務人黃威智即黃家文死亡後始對 其聲請強制執行,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, 無從命聲請人為補正,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此部分強制執行 之聲請。
三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款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2 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



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