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9647號
SCDV,114,司執,29647,20250626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964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            0號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祤芝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國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保險、薪資債權,經查無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投保資料及勞保加保單位係金門企業社,其 所在地在桃園市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