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7558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設同上
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設同上
代理人
送達代收人 詹硯郡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債 務 人 林若晞即林泳萱
住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村○街0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若晞即林泳萱對第三人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頭份分行之存款債權等,經查,該第三人所在地 在苗栗縣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, 並依債權人之聲請移轉管轄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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