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636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中焜即沈育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及存款債權,經查本 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192號執行事件業經第三人聲明異議終 結,無從併案辦理,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存款標的 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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