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6369號
SCDV,114,司執,26369,202506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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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636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 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 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中焜即沈育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及存款債權,經查本 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192號執行事件業經第三人聲明異議終 結,無從併案辦理,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存款標的 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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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