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26179號
SCDV,114,司執,26179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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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6179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井琪



債 務 人 謝勝帆
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謝勝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 者,為更生債權,此債權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, 如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外,不論有無執行名義,非依更 生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利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 明文。申言之,為避免少數債權人爭相執行而造成債務人巨 大經濟負擔,並確保更生條件之履行以維持多數債權人受償 之公平性,縱有債權人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,已於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前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,其執行力仍應 受更生條件之限制。債權人僅於債務人有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之情形時,始得就其債權在更生條件之範圍內對債務人強制 執行。
二、查債權人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15518號支付 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。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下午4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 07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消債裁定)開始更生程序,有本院 依職權查調之系爭消債裁定公示資料在卷可稽。而系爭支付 命令在113年12月24日即已作成,足見其上所載債權,其成 立時間顯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,自屬更生債權。又此 債權對於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債務人財產,並非有擔保或有優 先權者,依前開說明,當應依更生程序行使其權利,而不得 逕對債務人強制執行。本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於法即 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

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8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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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