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109號
聲 請 人 江瑩林
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清算人就任後,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,造具資產負債表
及財產目錄,送交各股東查閱;清算人就任後,應以公告方
法,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,對於明知之債權人,並應分別通
知,公司法第87條第1項、第88條、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
。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,應附具向主管機
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、股東名冊、選舉清算人之股東
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;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
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
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、非訟事
件法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江瑩林陳報住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
公司之清算人就任之聲報,並提出不動產經紀業退還營業保
證金申請暨理由書影本、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
影本、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
4年5月20日營保金金字第114173號函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
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畫面等,聲報聲請人就任住盛不動產仲介
經紀有限公司清算人,請本院准予備查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聲請,未據提出最新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資料卡、
股東名冊、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、清算人就任同意書、清
算人之身分證明影本、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
產目錄、上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股東審查認可之文件
等。經本院以114年6月9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司109字第23423
號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文件,該通
知於114年6月13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然
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文件,是依首開規定,本件聲請,
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
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