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3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范富安即范鈞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壹佰捌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范鈞淵於民國112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5月11日止未受
償之利息34470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
范鈞淵於民國9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
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
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
算至民國114年05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24元及違約
金暨手續費9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
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
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
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
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
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
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
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
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
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
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
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
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3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范鈞淵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990% 002 新臺幣66614元 范鈞淵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