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金大傑
債 務 人 林恭遠即林韋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62,450元,及其中新台幣159
,413元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逾期
第1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,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,
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收
取以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