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393號
SCDV,114,司促,5393,2025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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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93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曾郁軒


債 務 人 林振宇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,
及及自民國(以下同)114年03月06日起至114年04月06日止,
按年息12.63%計算之利息,並自114年04月07日起至115年01
月06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115年01月07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63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
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
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
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
客戶者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
人之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債權人網路
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
敘明。 ㈡、緣債務人林振宇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
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債權人於112年07月06日撥付信用貸
款20萬元整予債務人,貸款期間七年,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
,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10.92%計算之利
息(證二)(民國114年03月0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
為1.71%,計息利率為12.63%)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
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
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
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
計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(證三)。 ㈢、依借款之還
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(證四)
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 ㈣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
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
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
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
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
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
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 ㈤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
4年03月06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
誠屬非是,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
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
一次償還餘欠款166,973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㈥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
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證據:一、金融監督
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。二、線上成立契約
影本乙份。三、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(線上申請專用)
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。四、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五
、歷史利率查詢乙份。六、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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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