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357號
SCDV,114,司促,5357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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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57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高稜潔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零參拾壹元,自民國(下同)114年05月05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當期(月)繳款發
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發
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
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
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高稜潔於民國110年08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
信用卡使用(VISA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債
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
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
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
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
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
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
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
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
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
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 (二)詎債務人自請
領信用卡至114年05月0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41,162元
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40,031元為自民國110年08月16
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4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1,131元為循環
利息,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
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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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