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196號
SCDV,114,司促,5196,202506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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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96號
債 權 人 陳曉怡
債 務 人 吳文隆


債 務 人 林建晨即林文華之繼承人



債 務 人 林辰軒林文華之繼承人


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羅阿品

一、㈠債務人林建晨、林辰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華之所得遺
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文隆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6,000,00
0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,㈡債務人吳文隆應向債
權人給付新台幣6,066,200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1
14年5月22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4年
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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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