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李亦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2.7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 查債務人李亦修前就讀修平技術大學時,邀第三人李源達
(113年03月24日歿)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
貸款八筆(證物一),金額410,684元整,約定應於借款人
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
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
利率計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
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
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 ㈡、 惟債務人李亦
修於應還款日113年11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,迄今尚
欠本金395,861元整及逾期利息、違約金(證物二),雖經
債權人屢次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依借據之約定,借款人逾
期不繳付本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
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。 ㈢、 依據 鈞院113年05月21日
新院玉家字第564號(證物三)表示,被繼承人李源達(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之繼承人于琇濨、李瑋霖、
李亦修、李郭釵、李煒輝、李金鳳、李金華已聲請拋棄繼
承。 ㈣、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,並有借據為憑,
又債務人等設籍上開地址,係在 鈞院管轄區域內,為求
簡便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、510條規定,狀請 鈞
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,實為法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