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湯祺銘兼湯俊宏之繼承人
周玉蘭兼湯俊宏之繼承人
湯祺瑋即湯俊宏之繼承人
湯鈴翠即湯俊宏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湯祺瑋、湯鈴翠等於繼承湯俊宏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
債務人湯祺銘、周玉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
伍佰陸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湯祺銘於民國99年間邀同案外人湯俊宏及債
務人周玉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
80萬元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人出具
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7筆,合計新臺幣193,986元。
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
一年內分12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
按月攤還本息。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
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
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
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
轉列催收款項之日(114年04月15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
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(二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
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
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
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)詎債務
人湯祺銘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,並未依約履行
,尚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]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
金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案
外人湯俊宏及債務人周玉蘭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四)次查案外人湯俊宏於107年06月08
日死亡,其繼承人湯祺瑋、湯鈴翠依法應於繼承湯俊宏所得
遺產為限與債務人周玉蘭、湯祺銘,就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
任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9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568元 周玉蘭兼湯俊宏之繼承人、湯祺瑋即湯俊宏之繼承人、湯祺銘兼湯俊宏之繼承人、湯鈴翠即湯俊宏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1568元 周玉蘭兼湯俊宏之繼承人、湯祺瑋即湯俊宏之繼承人、湯祺銘兼湯俊宏之繼承人、湯鈴翠即湯俊宏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568元 周玉蘭兼湯俊宏之繼承人、湯祺瑋即湯俊宏之繼承人、湯祺銘兼湯俊宏之繼承人、湯鈴翠即湯俊宏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