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808號
SCDV,114,司促,3808,202506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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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翁毓君
債 務 人 溫志軒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本、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「‧‧‧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‧‧‧」之記載,應予刪除。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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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