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
債 權 人 許富閔
債 務 人 馬里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86,7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(債權人請求金額超過借據所載之395,700元
及113年5月31日借款之70,000元、利息21,000元部分外,經
通知補正債權及利息按百分之10計算之釋明文件,債權人逾
期未補正,故請求金額逾486,700元及利率超過法定利率年
息百分之5部分,請求無理由,應予駁回)。
三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